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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咨询三侨生中考、高考升学照顾政策事宜

信件主题: 王先生-咨询三侨生中考、高考升学照顾政策事宜
来信人: 王琳 来信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来信编号: SZXX201910250004
信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在安康市教体局、汉滨区教体局网站公布的招生类文件上,均未提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参加中考、高考时录取照顾申请及认定和加分标准。综上,现咨询华侨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参加中考、高考时,是否执行省上中考、高考照顾类考生政策,下延10分录取。以及建议市教体局或汉滨区教体局在中、高招生文件中明确“三侨生”照顾政策及办理流程,谢谢。
信件回复: 市教体局:王先生,您好!安康市教体局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要求,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各类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优待政策,切实保障教育公平。《陕西省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三侨生”高中招生录取政策。关于高考招生录取按照“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的规定执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教体局
回复时间: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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